野味是你想吃就能吃的吗?

浏览:635次发布时间:2020-03-11

张晓霞

本文共计2184字,预计阅读6分钟

“枪响之下,没有赢家”这是董卿在主持人大赛总决赛中点评。短短一句话,道出了人与自然、人与自我、人和世界之间的辩证关系。自然界中的一切都在追求一种平衡,即使人类占尽优势,也不可能为所欲为。新冠肺炎的爆发,就是因为人类的贪婪、贪吃,对野味的追求,让无数野生动物的处境变得更加艰难,我们在亲手破坏自然界的平衡。结果就是,动物死了,我们患病了。


无论是2003年的非典,还是现如今的新冠肺炎,每次疫情病毒源头直指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一些野生动物携带各种病毒和寄生虫,其中仅蝙蝠身上就携带将近1000多种病毒,食用野生动物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为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不仅贯彻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而且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规范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将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为了打击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刑法还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已迫在眉睫,如何更好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一步完善:


一、理清野生动物和人工养殖可食用动物之间的区别。刑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上,还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如果有成熟的繁殖技术、明确的种源来源,固定的养殖场所、严格的检疫标准、规范的经营程序、都可纳入家禽家畜范畴食用,而非野生动物。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驯养繁殖、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证明动物来源的证据,司法机关就能够推定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


二、加大对单纯的食用行为的法律约束。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要绝对禁止食用,无论是猎捕还是驯养。特别是蝙蝠、蟑螂、鼠类、蛇等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可能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动物应坚决禁止食用,并且以刑法规制。国家制定允许食用的野生动物清单应最大可能的缩减列入清单的动物范围,还应列出禁止食用传播病毒的野生动物清单,如蝙蝠、老鼠、穿山甲、蜥蜴等。


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各地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数量还比较少,检察机关监督移送的案件也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层面尚没有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所以说做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利于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其实动物同人类一样,同样有着思维和情感。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我们没有权利未经动物的允许随意破坏它们的栖息地;伤害它们的躯体;决定它们的生死。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停下手中的筷子,对食用野生动物说“不”!

作者介绍

作者:张晓霞,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实习律师,法律硕士,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毕业后在某人民法院工作五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历。擅长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业务领域。电话:1915310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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