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朋友圈里卖口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点

浏览:584次发布时间:2020-03-02

赵帅

本文共计2091字,预计阅读6分钟

2020年春节期间,自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最美“逆行者”以及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现在疫情得到了有力的控制。


在疫情期间,线下各大药店口罩集体缺货的情况下,我们刷微信朋友圈的时候会惊奇的发现,之前干物流的在卖口罩,干工程的卖口罩,卖面膜的也在卖口罩,甚至就连养猪的也在卖口罩,如果这些口罩都是通过正规渠道,是货真价实的口罩以解大家燃眉之急的话,这个行为确实非常好,但是就怕好多厂家以及卖家连自己生产销售的口罩是什么类型,应该符合什么标准以及主要作用都不清楚,现在笔者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目前我们用的口罩的分类、标准及作用:1、医用防护口罩,符合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或美国NIOSH标准42CFR Part 84,适用于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经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防护等级高;2、医用外科口罩,符合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标准,适用于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基本防护,以及在有创操作过程中阻止血液、体液和飞溅物传播的防护;3、普通防护口罩,符合相关注册产品标准(YZB),一般缺少对颗粒和细菌的过滤效率要求,或者对颗粒和细菌的过滤效率要求低于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


由于生产口罩的设备比较简单,可能有部分唯利是图的人就会想到通过购买相关设备进行生产口罩以达自己发财的目的,如果商家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用防护以及医用外科口罩的话,由于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就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防疫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期间新闻上有报道,有人居然回收二手口罩,然后再进行包装进行二次销售,如果这些回收的口罩中含有新型冠状肺炎的病毒,该口罩的出售行为会造成疫情的扩散,该售卖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防疫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卖家售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普通防护口罩,该售卖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防疫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如果卖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口罩等防护用品的价格,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该售卖行为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防疫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所以不管是生产还是销售口罩,都一定要生产或者销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口罩,全力抗击疫情,不发国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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