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合规知多少!

浏览:673次发布时间:2020-03-02


自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接连不断的出台了各种文件,就延长休假、延期返工、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等做出了规定。国务院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202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迟延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延长春节假期与迟延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企业可以解除与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员工的劳动关系吗?


针对以上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一系列问题,舜翔律师为您进行了相关的梳理,结合目前现有的相关规定简单地总结如下:


 
 

问:国务院通知中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山东省人社厅通知中的“迟延复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企业应以哪一个为准?


舜翔律师:国务院通知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全国各类企业,山东省人社厅的通知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企业,并且通知中对除外类型企业做出概括性释明,山东省人社厅通知的复工时间为2月9日,晚于国务院规定的假期届满日2月2日,两个文件通知内容并不冲突,对山东省内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山东省内企业应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另主动将复工时间推迟至2月9日。


 
 


 
 

问: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与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如何发放工资?


舜翔律师: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属于国务院及山东省因疫情防控需要作出的临时性休假安排,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特殊假期。国务院通知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依法安排补休,未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相关政策落实,由此可见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参照了“休息日”做法,而并非“法定节假日”。员工在此期间休假的,企业应正常发放工资。因此,律师认为,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的,应当享受200%的加班工资,或者由企业安排调休。



舜翔律师:关于山东省人社厅延期返工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没有提供劳动的工资待遇发放问题并没有明文规定。2月3日-2月9日期间,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日”,仅仅因为考虑到疫情需要,延缓返工。但省人社厅通知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政府的倾向性,因此,律师认为,延迟复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也应当是休息日,企业可参照休息日支付员工双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问:企业不按延长返工日期,要求员工于2月9日之前返工,合法吗?


舜翔律师:如果公司所在区域为山东省内,并不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则不符合规定,员工可以拒绝返工。


 
 


 
 

问:因“封城”导致不能返工的员工,企业需要发放工资吗?


舜翔律师: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把对于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作报酬的人员扩大到“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因此,对于“封城”导致不能返工期间的员工,企业需要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企业不可以将其开除。


 
 


 

 
 

问:企业可否在山东省人社厅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统一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


舜翔律师: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具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因此,如果企业由于疫情防控的原因不能正常复工,而统一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假并不违反山东省政府关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但该安排需要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稳妥做法是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约定。


 
 


 
 

问:如果企业不执行“延期复工”的规定,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舜翔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65条、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而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综上,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延期复工”,轻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降低工资标准?


舜翔律师: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舜翔律师: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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