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浏览:754次发布时间:2018-08-10
作者:公司清算与破产部/李亚琦 张鲁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
解除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大家并不陌生,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就是一个考察期,如果试用期内对员工不满意,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却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一:2017年3月20日,王某入职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1个月后,公司以王某性格内向、不适合做销售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保健品销售公司并未对劳动者的录用岗位标准、试用期考核制度、考核办法以及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相关证据,也未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合理说明,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二:2016年12月16日,蒋某入职某公司,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以“蒋某工作经历虚假且试用期间表现不好,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元。公司在仲裁开庭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蒋某的工作经历确与其入职时填写的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不符。公司还提供了蒋某签字的工作任务进度分解表,证明蒋某在试用期内,有部分工作无法按进度完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蒋某的工作经历确与其入职时填写的人事档案中的工作经历不符,故公司以蒋某工作经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在录用条件中对需要达到的任务量进行了明示,蒋某签字的工作任务进度分解表,显示蒋某在试用期内,确有部分工作无法按进度完成,故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驳回了蒋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非经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不是试用期特有的规定,在此不做详述。第(一)种情形是试用期特有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招录员工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1、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详细列明具体的录用条件,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2、建议每月都要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对于考核结果形成书面记录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保存签收字据,若产生纠纷可作为书面证据。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在试用期间内作出,且具体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并以明确的方式通知到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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