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及风险防范
浏览:470次发布时间:2021-06-15
本文共计1337字,预计阅读10分钟 盖章行为一般可以起到表征行为主体、认证文件内容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上加盖有效公章,可以表明印章主体认可了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受其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但是,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是公司工作人员,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会议纪要确立了“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的合同,即便是真公章,也不一定能够产生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公章之于合同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该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款提出了一个例外,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时,使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民法领域所提到的“表见代理”,因为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行为人具有权力外观,为保护交易安全与信赖利益,使得无权代理生效的特殊情形。在“假人真章”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未能做好公章的保管工作,使公章被盗用,在相对方不知公章被盗用的情况下,当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代理行为有效,合同也就有效。 综上,一般认为“真人真章”的情况下,合同有效;“假人假章”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在“真人”用“假章”时,合同一般有效;“假人真章”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但构成表见代理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