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顺利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浏览:569次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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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律师事务所备案”栏目的公示完成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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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


完成备案之后,舜翔可为客户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2.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3.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4.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5.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7.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8.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9.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凭借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核心市场的广泛网络,目前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已经为多家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过公司上市、债券发行等证券类业务。


未来,舜翔会继续依靠专业的素养及强大的律师团队,不断攻坚克难,从而保障资本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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