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舜翔律师进行网上学习活动

浏览:675次发布时间:2020-03-02


当前,全国奋力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仍处在不可松懈阶段。为坚决、彻底打赢这场疫情战,能尽量延期复工的单位还是应该鼓励再坚持一定的时间予以复工。特殊时期,就要求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开辟新的工作、学习途径,做到不到单位也能适当工作、学习,居家不赋闲,居家不懒散。

为此,2月21日下午,舜翔律师集团涉外部全体律师,利用部门微信群,针对居间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学习讨论。讨论会有张明彦部长主持,主要讨论内容为:自然人作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适格主体问题,即哪些自然人不可以以牟利为目的作为居间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介绍活”;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不符怎么办;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是怎样的;居间人能否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同时,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居间报酬等。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居间服务协议书》,刘东方、张芳、朱明臣等各位律师同仁们先后积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时通过即时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进一步核实和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形成一致意见。


一、关于自然人作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适格主体问题。一致认为,作为政府公务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对居间服务指向的目标项目有绝对影响力的人员,应该不能以牟利为目的作为居间服务合同的居间人。


二、关于居间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不符怎么办问题。认为,实践中的居间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如果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三、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是二者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一样。作为有名合同,国家法律直接进行了专门的规范,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次讨论的居间服务合同即属于有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则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或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同时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等进行处理。


四、关于居间人能否在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同时,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居间报酬问题。总体上认为,这样的约定有悖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规范的精神。活动中,还讨论了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本次学习讨论,大家认真、积极,力求准确,对今后处理相关法律实务打下了理论基础,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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