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抗辩事由之一
浏览:514次发布时间:2022-04-11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保护愈发严格与深入,所产生的的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这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类案件尤为突出。
目前注册商标已经作为核心竞争力被广大企业所重视。特别是对于驰名商标,企业往往是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历经了长久的时间积淀才能打造出来。
但是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类案件中也并不是对注册商标无条件、无保留的予以保护。出于公平、公正、合理的立法理念,法律也赋予了被告进行抗辩的正当合法事由。“使用在先”就是常用抗辩事由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虽然以上法条规定了“使用在先”这一合法抗辩事由,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先的情况都适用这一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使用在先”抗辩审查的核心一般在于对“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
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为证明“有一定影响”的有效证据,“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如何,也就是有多大的影响能认定为有一定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审查直接决定了“使用在先”抗辩是否成立。由于这两个问题过于专业,限于文章篇幅,不再展开讨论。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最后,祝您一天好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