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后发现瑕疵的权利主张

浏览:678次发布时间:2019-10-15


王晓双

本文共计1790字,预计阅读5分钟

一、案情简介


20168月,买方向卖方订购白色轿车一辆,双方当日签订《订单》并约定:车辆价款250 000元,预付款5000元。订购车辆当日,买方即按约定支付卖方5000元购车定金。数日后该车辆到位,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车辆余款,卖方向买方交付该车辆及车辆三包凭证、车辆保单、售前检查证明等相关材料。之后买方驾驶该车辆时发现方向盘有抖动现象,之后几天又发现其在行驶中有车轮跑偏、方向盘往右偏的现象。后买方在维修该车辆时发现其之前维修过,车辆的维修记录显示有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维修项目“走合检查、检查130码方向盘是否抖动、一年7500KM内做首保”,里程数1610公里;维修项目“两前轮换位、检查行驶跑偏、陪同客户试车正常”,里程数1797公里。


二、争议焦点


卖方是否隐瞒系争车辆未交付即被维修或使用的事实,侵犯买方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须承担退款、赔偿相关损失及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三、律师分析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


1、本案中买方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车辆,且卖方没有证据证明买方购买车辆系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的情况,应认定买方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消费者选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为其相关主张的请求权基础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具有知情权。而系争车辆存在瑕疵,卖方未告知系争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隐瞒该车辆被维修事实,侵犯了买方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卖方就车辆瑕疵及维修事实应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买方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4、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118日公布了17号指导性案例: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件的裁判要点明确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卖方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买方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车辆的价款250 000元的三倍,即750 000元。


四、裁判要点


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介绍


作者:王晓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公司风控与并购部实习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具有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工作认真务实,用心代理好每个案件,善于运用法律知识有效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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