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背后的法律问题
浏览:615次发布时间:2019-07-23
舜翔原创 | 高空坠物背后的法律问题
唐前前 本文共计1820字,预计阅读5分钟
近日,一则“深圳一玻璃窗20楼坠下砸中6岁男童”的新闻可谓是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最新消息,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悲剧令人唏嘘不已,也引人深思。
“玻璃窗坠落致男童身亡”事件后不到一个月,深圳京基御景华城小区又发生4起高空坠物个案。7月5日,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通报:3日上午10时许,5栋某户坠落洗衣液等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5日13时许,住户反映楼上有人高空抛物扔下一张桌子。事发后,管理处对上述事发楼栋均进行排查,但均无人承认。另据此前报道,该小区6月14日发生一起石块坠落事件;6月24日发生一起玻璃渣坠落事件。所幸均未造成人员伤亡。
高空坠物事件在全国各地也多有发生。6月19日,南京一女童行走时被楼上一八岁男孩高空抛物砸中,随即被送医救治。7月2日,贵州一中年女性在小区内行走时,被楼上一十岁男童抛下的灭火器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梳理以往新闻,高空坠物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铁钉,大到烟灰缸、花盆、切菜板、灭火器等。正常行走的路人突遭“飞来横祸”,这种人为的灾祸不断冲击着我们的神经。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坠物有以下几个法律条文规定: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案例的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惑: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
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实上,老百姓的这个困惑也曾经引发过法律专家们的争论。争论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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