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之善意取得制度

浏览:610次发布时间:2019-06-05



孙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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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错误的不动产善意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若满足特殊的取得条件,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要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如若非无权处分,就没有善意取得的问题了。

所含物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


取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取得效果:1、受让人取得物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在二手房交易中,常发生这样的这样的纠纷,以法考08年·卷三·13题为例:甲、乙结婚后够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

上述案例中,丙向甲某支付了时价价款,甲配合为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丙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无过失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仅为甲一人,乙在此过程中从未提出异议,丙有理由相信甲有权处理整个房屋。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买卖合同当属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上述案例中,丙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无辜增加了不必要的纠纷。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时一定仔细审核房屋所有权状况,如果所购买的房屋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当要求出卖人出示其配偶委托出卖所售房屋交易手续的证明,或者要求出卖人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以确保交易安全。


作者介绍


孙凯杰

商事诉讼与仲裁部实习律师,自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拥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具有踏实可靠的专业知识和工作作风,本着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着力代理好每件案件,善于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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