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表情岂是想用就能用

浏览:620次发布时间:2019-01-31



刘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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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腾讯公司以侵犯微信表情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州和广州的两家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腾讯公司诉称,苏州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微信表情美术作品形象“捂脸”的服装商品,而该服装的生产商为广州某有限公司。腾讯公司认为,微信表情中“捂脸”表情是微信团队一名广东的80后设计师设计的,其共设计改版五次。现该表情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上述两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经侵犯腾讯公司享有对微信表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经营权益。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一、微信表情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据媒体报道,“捂脸”表情源自周星驰夸张搞笑的“捂脸”动作,是微信团队一名广东的80后设计师设计的,共经历五次改版。笔者认为,“捂脸”表情包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是作者基于自身情感而设计出来的,体现了较高的智力创作水平,具有原创性,且该表情通过网络等形式传播,具有可复制性,显然该表情是由创作而产生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两企业生产销售带有微信表情的服装产品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据腾讯公司诉称,该苏州和广州的两家服装公司均未同著作权人签订人许可使用合同,其使用该微信表情未通知著作权人,也未支付报酬。笔者认为,该两家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信表情,且该使用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范围,该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网友聊天使用该表情是否侵权?


经媒体报道,经常使用该表情的网友也提出的疑问,难道自己平日使用该表情聊天也是侵权?著作权法中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在一定地域范围,一定期间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表情为微信团队设计,且在微信聊天软件中提供给网友免费使用,笔者认为其著作权人已许可网友免费使用该表情,但其许可的范围仅仅限于聊天中的“表情”,并不包括其他领域的使用,网友在微信聊天中合理使用该表情并侵权,相反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则必然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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