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浏览:729次发布时间:2019-01-28


魏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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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可(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被告: xx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海洋局)


2006年9月,经某法院生效判决,水产集团应支付资产公司11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水产集团无可供执行资产,判决未得到执行。经查,海洋局是水产公司的开办单位,1990年12月16日,水产集团向xx市工商局申请将注册资金由40万元变更为6593万元,海洋局向工商局出具《注册资金证明书》一份,载明:“兹证明xx水产集团公司拥有资金总额6593万元,其中固定资金5867万元,流动资金726万元。情况属实,承担法律责任”。该证明书上明确注明:“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单位对被证明单位在注册资金额度内负连带责任”。此后的账目中未显示海洋局向水产集团投入固定资产和资金。


据此,资产公司将海洋局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局在6553万元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的范围内对水产集团借款本息1676.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认为:海洋局作为水产集团的组建单位,向工商局提供虚假的注册资金证明,增资不到位,海洋局应在6553万元虚假证明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认为:水产集团是由海洋局根据xx市政府的指示组建,市政府没有向海洋局拨付资金。海洋局为水产集团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同样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指示精神而出具。海洋局仅仅是作为组建单位,海洋局的出资证明也是按照水产集团提供的资产情况而出具。事实上,水产集团也确实达到了其增资的注册资本额,水产集团下面的七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注册资金总额已达到6593万元,所以海洋局才出具证明,海洋局不存在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的事实。


【争议焦点】


1、水产集团6553万元的増资是否到位?

2、如增资不到位,海洋局是否应承担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的责任?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水产集团应偿还资产公司借款,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水产集闭增加注册资本时,注册资本由原来的40万元变更为6593万元,增加注册资本6553万元。对所增加的注册资金6553万元,水产集团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没有验资报告及相应银行进账单和权属证明,海洋局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增资6553万元确实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海洋局向工商局为水产集团出具注册资金证明书,依法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一审判决:对水产集团欠资产公司债务本金1100万元、利息5766315.17元(计息截至2004年12月21日,从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海洋局在6553万元虚假证明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海洋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来法律要求的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使得投资者比较容易地设立公司,大大激活了市场。对于设立公司后的继续投资也取消了后续出资年限,给投资者设置了更宽松的投资环境。若出资人恶意认缴出资,高额认缴,低额实缴,从形式上取得交易相对方的信任,用于产生大额交易,在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出资者往往会利用“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来做挡箭牌,但是由于其出资不实,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其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虽然《公司法》将企业注册资本修订为认缴制,其缴纳期限也可自行约定但企业交易相对方正是基于对注册资本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在发生企业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时,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已达履行期限,债权人当然可以追加其为连带责任人;若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未达履行期限,债权人亦可以申请企业破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之后,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时,即便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未到期,也应补足其认繳出资额用于企业债务清偿。


【风险防范】


现实中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与实缴额往往有很大的出入,出资人为了企业获得较好的信誉会认缴较高的出资额,而交易相对方也会基于对注册资本的信赖而选择其作为交易对象。为避免纠纷的出现,特提出以下几点风险防范建议:


1、出资人在认缴出资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合理安排,尽量避免长期高额认缴低额实缴的局面出现,以免出现企业高额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2、企业在与对方进行大额交易时不能仅查看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注册资本,还应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该企业内档以查明股东出资情况,要求公司出具股东认缴说明,以了解企业的真实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


3、在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在瑕疵出资或不实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出资人认缴期限未到期时,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程序以要求股东立即补足出资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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