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案件浅析
浏览:791次发布时间:2019-01-22
毕宏伟 本文共计1706字,预计阅读5分钟 案例: 因GT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王某所有的房屋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未与政府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2017年7月25日,王某的房屋在GT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强行拆除。王某诉至该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和镇政府行政强拆行为违法,并提交了房屋被拆现场照片、市国土资源局向王某下发的经过市政府复议维持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两被告均否认王某的房屋系两被告组织人员实施的拆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2、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律师解析: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市国土资源局向王某下发的经过市政府复议维持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区政府、镇政府是GT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地上随着物拆迁安置的实施行政主体,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土地范围内。虽然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区政府、镇政府2017年7月25日组织对涉案房屋的拆迁,但GT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对房屋及现场进行拆迁清理的行为,应由拆迁主体承担。王某已依法履行了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同时,区政府在一审庭审中陈述GT建设项目施工方在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均已向其告知,被上诉人镇政府在一审庭审亦陈述GT项目建设施工方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前亦向其告知,也佐证被上诉人系拆迁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上诉人王某的房屋既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又未经被上诉人区政府作出拆迁安置补偿决定,对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尚未完成,涉案房屋及所占土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对该涉案房屋的强制拆迁如系私权行为所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作为拆迁责任主体,应提供对该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的证据。被上诉人如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于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涉案房屋系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为的证据,应推定责任主体为被上诉人区政府、镇政府。 关于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房屋位于依法征收土地的范围内,被上诉人区政府、镇政府既未与王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又未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拆迁安置决定,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上诉人作为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强制拆除王某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违法。上诉人房屋所在的土地已依法被征收,房屋亦被拆除,上诉人要求恢复房屋原状已无可能,是否存在屋内被埋物品的损失赔偿问题可依法另行提起赔偿诉讼,上诉人王某要求恢复被拆房屋原状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区政府、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附:相关法律依据 1、第十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上一篇:第36期:行政诉讼概述
下一篇: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化解担保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