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知识产权证券化浅析
浏览:560次发布时间:2018-08-17
基础资产是研究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点和基石,但并非任何一种知识产权可以证券化,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明晰的信用证特征;资产的同质性;明确的付款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较低的违约率;较高的清算价值等。
1、版权
版权证券化的对象仅限于电影、音乐及公认潜力巨大或成绩斐然的作品,并非所有的版权作品都能证券化。以电影为例,为使以电影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的投资者风险最小化,只有已制作完成的电影方可证券化。绝大多数的证券交易在预览阶段被实施,但是有一些证券化交易在预览阶段实施,但是有一些证券交易化是在电影公映后数周后完成,甚至长达公映后2-3年,直至电影证明其本身具有良好的票房表现。后者的模式很容易预测电影产生现金流,从而极大地减少证券交易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证券化是对某一特定电影公司一个完整目录下的所有电影进行证券化交易,类似“捡草莓”式的选择性证券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言之,不能从一个完整目录中挑选票房最好的电影进行证券化。因为证券化要求对基础资产“真实出售”,如果盈利的电影都出售给SPV,那么电影公司只剩下那些获利较小或亏损的影片,这会危及电影公司的稳定及其对债权人所负的信义义务。况且,对大多数电影证券化有助于分散风险,可以减少对某一部特殊电影的依赖性。
2、商标
商标之所以能够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正是基于品牌培养出长期稳定的消费群体后,能够成为稳定的现金流收益的来源。换言之,能够证券化的商标必须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之所以比普通商标更适合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除了考虑其能够产生的稳定现金流、拥有悠久品牌历史可在资产评估过程获得充分的历史现金流数据已降低评估成本等因素外,还来源于其能获得高于一般商标的保护力度。目前为止的商标权证券化案例中,企业用以证券化融资的并不是商标权或者商标特许使用权本身,而是以商标权和许可使用权费合同为基础的未来债券,其原因在于企业处于自身发展和维护品牌形象考虑,通常不会轻易放弃对商标的控制权,采用物权上的处分行为将商标权出售,而是更愿意在保留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将商标一定时期的“债权”剥离出来。
3、专利
专利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版权、商标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因为投资者对投资相对复杂的领域犹豫不决,且他们对于证券化专利所能赚取的商业利润缺乏清晰的认识。但作为专利权人的公司即使不考虑专利前景如何,在申请专利成功后仍要面临使专利商业化的挑战,因此专利权人会选择另外的融资途径,这恰恰就是专利证券化的巨大商业潜力所在。一项发明的初始成本相当高,它包括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产品成本、市场进入成本等,而通过证券化募集短期资金对于创新领域的发起人尤为重要。专利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使得存在于头脑想象里的专利构想和制作完成的成功专利产品之间的鸿沟变得只有一步之遥。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质量的优劣。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总量已经具备一定规模,并且还将继续增加,为我国推行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石,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知识产权可以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