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舜翔律师带你认识商标权融资

浏览:679次发布时间:20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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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融资的优势

1、利于完善金融创新体系

商标权质押贷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需要由人民银行与工商局共同推动,这种创新模式与传统的金融产业内部纵向创新模式有明显的不同:它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突出中观主体的作用,具有某种横向联合的特点,体现了中观经济主体对技术进步的积极反应、试图推动金融创新的主动作为及产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互相协作,也体现了中观金融主体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特点主动创新,在制度上满足微观市场主体对扩展信用担保方式的需求。


2、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加速知识产权向生产力转化。


3、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成长初期大都只能租用厂房或设备进行生产,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存在的自有资本并不多,难以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以商标权作为贷款质押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进而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企业商标意识也不断增强。


4、有利于积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商标的外部评估,使中小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商标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商标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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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三、融资风险、困境及防范

商标价值实现的基础是商标在法律意义上权利的存续。商标权质押融资的质押物便是商标权,这使得商标权是否存续成为了贷款方能否收回贷款的决定因素,无形财产的不可追溯是目前贷款方通过商标权质押放贷上面临的最大风险。而商标权本身同时又存在共有问题、权属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等。


另外,商标权质押融资另一大难则是对于商标权价值的评估没有统一规范的科学衡量体系。商标权的价值受行业、政策、市场、管理等多方面的影响,甚至遭受侵权,所以其价值往往会是波动的,这给贷款人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专门规范商标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做出规定,《担保法》、《物权法》只是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只是对登记问题做出了规定,至于如何评估商标专用权质押价值,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质押及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价值的变现等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没有做出统一规定,导致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依据,随意性较大,不易把握,造成很大的风险。


因此,国家立法部门及商标权相关部门应建设完善的商标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制度;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操作程序,使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生效、变更及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出质标的双方和第三者的责任与义务,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完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则和道德,使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有法可依。


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价值波动,贬值风险较高。一个评估价值几亿的商标,可能在短期内因质量、经营等原因快速贬值,这种贬值风险是融资机构难以掌控的,基于此:

1)针对商标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应当适时寻求“组合标的”质押融资办法,鼓励企业以商标权再辅以企业家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支持发展商标权和有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融资等各种手段降低和分散风险。


2) 企业的综合实力直接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则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应牵头组织加强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会计和评估理论的关联研究,寻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目的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最大商标专用权价值有效质押比例”,对接受融资的企业经营行为造成更有效的约束力,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循序渐进的发展。


3) 工商部门、融资银行机构及中介评估机构应联合对商标专用权出质全程监管,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工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商标许可情况公示系统,采取电子登记方式,登记内容可供潜在质押权人以及公众查询。另外,针对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质押融资业务,建议评估合同里约定以年为单位进行复评,跟踪商标专用权价值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分散、消除风险。


4) 工商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信用分级制度。对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和信用分级较差的出质人,各级工商部门要在企业年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比,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再认定),驰名商标申报等方面采取一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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