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重新计入本金如何计算浅析

浏览:640次发布时间:2018-08-11

作者:公司风控与并购部/李海龙 苏红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重新计入本金如何计算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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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就使得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对该二十八条的理解为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大于等于年利率24%时,如果将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计算复利后将导致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这时产生的高于年利率24%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那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小于年利率24%时,利息是否能计入本金则要分开来看。第一,如果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借款期间总利率之和没有超过年利率24%乘以借款期限,同时也没有超过年利率24%,那么利息计入本金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所得的利息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第二,如果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借款期间总利率之和超过年利率24%乘以借款期限,但每年没有超过年利率24%,那么利息计入本金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所得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已经给付的超出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得出对该条第二款的理解为:只有在整个民间借贷合同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借款期间总利率之和没有超过年利率24%乘以借款期限,而且每年没有超过年利率24%,那么利息计入本金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所得的利息才受法律保护。这是从国家金融秩序及社会安全稳定的角度出发,严格控制高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才使得社会及金融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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