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翔法律速递 | 实习期间存在的企业法律风险
浏览:1735次发布时间:2018-08-09
近几年,大学生到企业实习成为普遍现象。许多在校的学生为了增加工作经验,也会选择在校期前往相关企业进行实习。许多企业十分乐意提供接收文化水平较高,薪资需求低的在校大学生。
但是,大学生顶岗实习也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 实习期间的劳动合同问题
大学生作为在校生,档案仍在学校,还不可以在企业内正式入职、申请社保。因此,企业与大学生之间仅签订实习协议,这时候劳动关系尚未形成,企业也无须对大学生事业后正定可以入职本企业做出承诺。但是,企业应慎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三方协议、入职信息、表等承诺大学生毕业后即可入职的文件,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果,违约时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实习时,向企业表明了入职意愿,而公司在明知对方尚未毕业的情况下,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 实习期间产生的工伤问题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不是本企业工作人员,因此,如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防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责任认定,该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损害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实习生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适当减轻实习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 除了接受同样的管理,如果实习的大学生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或者与其他员工的实习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一致或基本一致,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为劳动关系和工伤。
案例:2013年7月3日,某公司与某技工学校签订实习就业协议,约定某技工学校安排12名学生到某公司实习。倪某与公司签订了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的实习培训协议,工号为C1403,工种为制模生产科G一级操作员。某公司通过银行卡以“工资”项目每月向倪某支付报酬3000元左右。2014年12月10日,倪某在公司劳动过程中,右脚不慎被铁块砸伤。法院认为,倪某在某公司实习期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单位其他职工同工同酬,接受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其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市人社局作出常人社工认字(2015)第1023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诉人某公司认为倪某认定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04行终23号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 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1、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2、通过人民调解机构进行三方调解;
3、提起仲裁、诉讼。
实习所产生的是三方关系,实习者本人、学校、用人单位。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这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需要在理论上加以研究,才能在立法上很好地解决的。也只有这样,风险发生时,才能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责任,实现权利的保障。
作者介绍
特别声明
•本公众号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本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