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汽车发生事故,谁负责?

浏览:626次发布时间:2021-02-24

图片
 苏艳茹
本文共计1464字,预计阅读10分钟
图片
前言

年关已至,出行最方便的工具便是汽车,“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人要做到不酒驾、不疲劳驾驶、规范行车。但不免有朋友借车的情形,出借后若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担责?根据法条及案例分析,车主担责的前提是有过错情形,有过错则有责任。

图片
案例分析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叶树明醉酒后无证驾驶被告孙某所有的×××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盐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01省道交叉路口东侧2.7公里处,与由被告张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南侧车道的×××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驾驶人叶树明及乘车人叶某、张某三人死亡。


2019年11月6日,盐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树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叶某、张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后,被告张某对上述责任认定不服,向吴忠市公安局提出复核,2019年12月8日,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吴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64号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另查明,肇事司机叶树明所驾驶的×××号车辆,所有权人为被告孙某。2019年10月27日早上,叶树明因家中有事借用了该车,当天下午被告孙某询问、催促叶树明还车。


本案中关于被告孙某(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孙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不明知叶树明是否有驾照,即出借人应当能够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因此,被告孙某存在过错,但出借人出于善意出借车辆无法预料到叶树明会酒驾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其过错程度较小,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危险源来源于驾驶行为本身,而车主在出借前尽到对借车人驾驶资质及车辆符合驾驶条件的审查义务,没有重大过错是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 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作者介绍

苏艳茹律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建筑房产部实习律师,中共预备党员,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工作思路缜密,具备良好的法律基本功,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自毕业后进入律师行业,本着认真踏实的态度处理好每一桩案件。
电话:15064158729
邮箱∶2431236170@qq.com
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