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优先债权”被动了吗?

浏览:688次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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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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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某、吴某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了《典当借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六百万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典当月综合费率为2.4%。为保证典当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李某自愿以其拥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告山东某生物制品公司只偿还了部分综合费,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多次要求续当,续当期满后至今仍未偿还,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法院受理后,原告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李某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的房产,案件经审理判决:被告山东某生物制品公司以六百万为基数,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综合费率支付综合费用;原告对被告李某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向济南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原告)山东某典当公司经济南市房管局查询,被申请人(被告)李某上述房产因某银行与李某其他纠纷,由某银行将李某诉至济南市A区法院,经某银行申请,由A区法院采取了首查封措施,该案在A区法院审理结束后进入执行程序。


同一房产分别抵押给两位债权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分别诉至法院,某银行保全措施为首查封措施,山东某典当公司保全措施为轮候查封。两案在同一基层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先清偿在先登记抵押权的,并且,本案例所述两个债权中某银行已采取了首查封保全措施,山东某典当公司只能在某银行债权得到清偿后在剩余拍卖款中受偿。本案执行程序并不复杂,仅仅是时间问题,但让山东某典当公司意想不到的是,某银行执行案件被移送到济南市B区人民法院执行,而本案依旧在A区法院执行,从而形成了同一套抵押被查封房产分别由两个基层法院执行的局面。


时至今日,山东某典当公司的债权仍未得到清偿,拥有抵押权的财产在查封到期后进行了续封。山东某典当公司一直处于被动位置,为了能将案件执行程序有所进展,山东某典当公司委托了本所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条文的核心意思是:以首封法院处置财产为原则,但实践中太多首封法院不积极推进执行和处置财产,并希望仅根据“首封控制财产的优势”取得一定的主动控制权,导致有抵押权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处置财产的被动局面。因此,此司法解释明确,当首封法院不积极采取执行措施的,由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首封法院应于移送执行。


律师建议:一、与某银行(首查封)进行协商,由山东某典当公司向A区法院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扣除、留足首封人应受偿部分后就剩余价值受偿;二、为了能顺利执行本案,排除执行中司法资源浪费的可能,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B区法院一并执行,或将首封债权案件移送回A区法院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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